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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商标注册查询的作用有哪些?

作者:辽源瑞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11 08:50:18

在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都会进行商标查询,而其查询的目的,是为了检索能够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注册权存有冲突。那么辽源商标注册查询的作用有哪些?

1、能够探明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的障碍查询是否在近似或相同商品上存在已申请或已注册的相似或相同商标注册,能增加商标注册成功的机率;若存在近似或相同的在先注册商标,能够及时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直接放弃提交商标申请注册。

2、能够弄清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安全使用通过查询商标注册情况,是能够避免对他人注册商标造成侵权的行为,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减少宣传广告费用损失,以降低经营风险。

3、能够及时发现抢注商标的恶性行为。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 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二、 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三、 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一、 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二、 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按专利法颁发请求人在必定时间内对其创造创造效果所享有的独占、运用、和处置的权力。专利请求提示你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维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商场、抢占潜在商场的有力武器。请求专利既可以维护自个的创造效果,防止科研效果丢失,一起也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大家可以经过请求专利的办法占有新技能及其商品的商场空间,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从检查该范畴专利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创造检查部得知,在我国食用油范畴的专利请求中,国内大型食用油公司的专利请求量较少,而跨国公司在专利请求上处于领跑态势。食用油范畴在华专利请求量最多的请求人大多来自日本、美国和荷兰。业界专家强调,国外专利请求首要会集在通用性食用油组合物、脂肪的别离办法、油脂的改性和油脂的加工办法优化等方面,其触及核心技能,如限制特定的甘油二酯的构成或份额等,这些专利请求需求维护的规模广,几乎彻底覆盖了食用油行业的热门,规划清晰,注重系列专利请求,有可能在必定规模内构成技能独占。

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下:

 一、与他人在先商标注册申请相近似虽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已经开放了商标查询系统.但是中国商标网上所提供的商标查询服务存在一定的不足。

1、 该系统存在盲查期.对于盲查期内提出的注册申请无法通过该系统查询。

2、虽然该系统可以较为准确地查询出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但是对于近似商标的查询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3、该系统是通过对图形要素的描述来查询图形商标的。由于查询者与商标信息录入者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认识不同,使得商标查询系统仍不能准确查询图形商标。

4、该系统对于商标使用商品类似性的查询只能精确到类别,无法精确到每一件商品,无法准确的查询到类似群组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对于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的判定依靠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图形商标并无严格统一的审查标准。即使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准确查询,商标局也有可能依据《商标法》第30条予以驳回。

二、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1l条规定,说明使用商品特征、品质的标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基本原理,根据商标与使用商品的关系分为臆造商标、叙述商标、指示商标。叙述商标和指示商标与商标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很容易被认定为对商品特征的描述而驳回注册申请,该类商标在注册中存在一定风险。对于臆造商标,虽然其与商标申请使用商品关联性较低。但是实践中当一件商标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后,申请人为了保护该商标的市场价值。往往将其在所有的商品类别上注册,这时就产生一定的风险。  

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既可以占领市场,又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利而无一害的。 近年来,已有不少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给这些商标所有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巨大麻烦。有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面临的海外商标抢注危机已经极为严重。而对于企业来说,等要开发海外市场之后才考虑商标注册,往往已为时已晚。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各国均只保护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均采取“先注册原则”。

这样,对于未能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国外已经注册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得不到保护;而且,即使在本国申请注册,但申请晚于他人也得不到保护。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贯有的地域性特点,注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实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所以,一旦发生对他人商标在国外的抢注行为,一般不会遭禁止。即使是对驰名商标而言,尽管有准予撤销被抢注的驰名商标注册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一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尽管商标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看,并无直接限制商标抢注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大多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商标又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特征,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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