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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一下辽源商标注册续展的情况

作者:辽源瑞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1 08:39:55

你知道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必须到商标局续展。很多企业会推迟续展时间,导致商标失效。如果他们想再次申请,成功率将变得不得而知。因此,代理机构必须及时将商标续展时间告知企业,并提醒企业及时处理,这是代理机构负责人的最基本义务。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辽源商标注册续展的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十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续展方可使用。许多商标所有者认为,商标续展的成本比重新申请的成本更高。

众所周知,如果只审查商标的有关材料,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更新商标比重新注册商标难得多。因此,当商标过期时,如果我们想继续使用该商标,选择续展更划算!办理商标续展有两种方式:一是委托商标局代理备案;二是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因为续展需要用到与商标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对于那些像黄金一样珍惜时间的人来说,选择代理机构来处理!节省时间!省力!别担心!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护照等居民身份证等)。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由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特别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并必须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电子申请不需要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申请续展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申请。

(四)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后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计算。

因此,对仍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者不予注册复审诉讼中的商标,达到商标续展期限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不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将根据异议、非注册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续展。商标最终不予注册的,商标局不予批准续展申请。商标续展过程可分为申请、复审、续展公告和颁发续展证书四个过程。

知识产权字面上被理解为所谓的知识专有权。它是知识劳动成果所有权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对著作权或各种著作权具有保护和尊重的意识。知识产权涉及面广,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另一类是著作权。

1、工业产权主要是指在工业、商业、农林等领域具有现实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它主要包括两类:专利权和商标权。

2、二是著作权,一般指著作权和文学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精神权利的总称。常见的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知识产权,无论是专利权、著作权还是其他财产权,通常在版权登记后归个人或组织所有。知识产权虽然具有独占性,但考虑到长期私有知识产权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在法律上对知识产权作了一些规定或限制。

首先,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存在于作品或产品一经出现,而是通过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除相关法律对某些专利或著作权项目有特定的规定或限制外。

第二,对权利期限有明确规定。有的违反有关规定或错过期限,所有权可能不再属于原所有权。

第三,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并有相应的执行制度。知识产权登记后是永久拥有的吗?根据上述内容可见,知识产权登记成功后只是拥有一段时间内的权利,到期后需要办理续展等,若是到期后没有续展就意味着可能将失去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2、自己个人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如下规定:

(1)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第十九条: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由于审查的时间较长,在进入实质审查之前,必须先进行公开,这样做的好处是:

(1)有利于最新技术的迅速传播,使有关部门、单位及早了解最新技术发展动向,制定发展战略;

(2)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减少研发过程中的浪费;

(3)可以在他人发明的启迪下,促使新技术的更快研发;

(4)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以减少审查工作可能出现的差错。

对于申请人来说,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公众就可以得知申请的内容,有可能实施该发明,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利益,必须给予一定的保护,这就是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由于此时发明专利申请还未经实质审查,有相当一部分最后会被驳回,考虑到公众的利益,申请人无权要求停止实施,但可以要求补偿。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商标法上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权比对操作中应当注意: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所谓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审判法官的生活及工作经验综合确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合议庭审理制度且诉讼程序本身并非一审终审制,因此该主观性并非由单个审判法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二、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 在与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通过商标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方式比对商标的相似、相同性是商标侵权认定的重要方法。司法实践中,带有文字内容的商标,文字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例如某商标为文字加图形,该商标被控侵害了具有同一文字的商标的商标专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商标虽然在结构上增加了图形,但文字才为识别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 

三、请求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主要根据商标权利人对商标的推广情况、商标所适用商标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所决定。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需要举证该商标相关的推广合同、所取得的商标荣誉、付款发票、销售合同、相关发票、单据等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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